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巧玲餐饮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YTNN66T |
法定代表人 |
李巧玲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禇庄村中街 796 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旭乐16040330033 刘辉16040330080 |
违法事实 |
2024 年 10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巧玲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李巧玲未取 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 人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2024 年 10 月 15 日对经营者 李巧玲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已查明,该店从业人员李巧玲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截止我局查处时,李巧玲未办理有效健 康证明。2024 年 10 月 16 日,李巧玲取得了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 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 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 为; 2.《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 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 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巧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4、经营者李巧玲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1 张,证明当事 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 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 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之规定,该案对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处 3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 12 月 16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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