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巧玲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巧玲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CYTNN66T
法定代表人 李巧玲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禇庄村中街 796 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9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旭乐16040330033 刘辉16040330080
违法事实 2024 年 10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巧玲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李巧玲未取 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 人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2024 年 10 月 15 日对经营者 李巧玲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已查明,该店从业人员李巧玲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截止我局查处时,李巧玲未办理有效健 康证明。2024 年 10 月 16 日,李巧玲取得了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 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 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 为; 2.《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 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 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巧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4、经营者李巧玲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1 张,证明当事 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一组,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 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 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之规定,该案对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 3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