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李松伟内科诊所销售劣药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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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李松伟内科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7WN8RXU
法定代表人 李松伟
地址 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清华苑1号楼西门面房4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10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智16040330027 王军亮16040330077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所负一楼药品储藏区域内混放有过期药品和过期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食品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强制〔2024〕6006号、平湛市监强制〔2024〕60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因当事人销售过期的药品和食品,本局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湛河李松伟内科诊所设有诊断室、药房,一楼接待门诊,负一楼有观察室、治疗室、药品储藏室,负一楼用于输液、储存药品。在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负一楼的药品储藏区内待售的药品和食品中混有已过期的药品和食品。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药品和过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系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医疗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0月22日《现场笔录》2份及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药品和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28日及11月1日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4、2024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药品和食品进销存台账复印件1份8页,药品和食品购货单复印件1份6页,证明涉案药品和食品的进销存情况; 5、2024年10月30日《现场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裁量标准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库存进行了清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药品类1.3“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减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适当量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备注: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 5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适当量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36盒;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ofmom妈咪爱纽斯䔒钙维生素D维生素K咀嚼片9盒;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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