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济良康养生保健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TK0A50R |
法定代表人 |
张增蕾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昌盛房地产南5-6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1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裴勇军:16040330123 孙意:16040330142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济良康养生保健店在店门口墙壁上张贴有广告内容为“济良康视力调理中心 济良康 一级非遗技术”的亚克力贴板;在门店内悬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技术行业服务资质证书 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国家一级”、“中国非遗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授予:张增蕾同志 非遗传统中医文化传承示范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技术行业服务资质证书兹证明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国家一级”三块牌匾,进行“非遗技术”广告宣传。 经查,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技术行业服务资质证书 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国家一级”的牌匾颁发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未经登记,北京市民政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予以取缔;内容为“中国非遗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授予:张增蕾同志 非遗传统中医文化传承示范基地”的牌匾有两个颁发单位,其中颁发单位“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官方“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另一个颁发单位“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因存在违规行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已于2024年6月23日对其撤销登记;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技术行业服务资质证书兹证明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国家一级”的牌匾证书颁发单位同为“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已被取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证书真实性来源信息,在相关部委官方网站也查询不到证书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广告宣传的“非遗技术”的真实性。当事人无合法依据进行“非遗技术”广告宣传,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亚克力贴板和牌匾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制作费用共计350元。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增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济良康养生保健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对经营者张增蕾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非遗技术”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证书的在线证明,无法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国非遗人才库 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传承人 冯际良 同志”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技术行业服务资质证书兹证明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国家一级”证书复印件1份、“新时代非遗文化传播大使 济良康中医近视三联疗法 冯际良 同志”证书复印件1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证书真实性来源信息; 4.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河南济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济良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授权张增蕾使用“济良康”品牌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使用“济良康”商标的资格; 5.我局对当事人处进行复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摘除“非遗技术”广告宣传贴板和牌匾,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形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3.3.1“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可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1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0号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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