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安景苑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6YG690R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江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东段平安景 苑小区东大门西第四间商铺两间(3 号楼 104、204 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10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肖亚明(执法证号:16040330102)、于小峰(执法证号:16040330099) |
违法事实 |
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 平安景苑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我局对其下达责 令改正通知后,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属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综合许 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 份、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信息; 第三组证据:2024 年 10 月 15 日现场笔录及照片、责令 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 2024 年 10 月 15 日对当事人进 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2024 年 11 月 11 日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 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对当事人处方药销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 为; 第五组证据: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 明当事人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行为的 认可;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河南张仲景医药物流有限 公司随货同行单》,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艾地苯醌片、甲 磺酸倍他司汀片的情况。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 2024 年 10 月 15 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 2024 年 10 月 15 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销售处方药艾地苯醌片、甲磺酸倍他 司汀片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 也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药品经营和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 6 页 共 7 页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 照《药品监督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和《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 版)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4“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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