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侠谷便利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E736GF6D |
法定代表人 |
邵兰锋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西苑路西段路北19号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 5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东会16040330205 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平顶山市湛河区侠谷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 平顶山市湛河区侠谷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邵兰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侠谷便利店的资质和邵兰锋的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共2张、《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2024年12月17日依法询问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 证据五: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是真品卷烟。 证据六: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调查的经过和认定意见。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 10.14.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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