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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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5000000503929540 |
法定代表人 |
刘信中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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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5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阎涛(执法证号:16040330062)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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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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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平湛市监罚告〔2024〕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听证。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举行听证。 听证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涉案书刊上标注内容是客观事实,并非广告,也非推荐或证明;2.涉案书刊属于思维拓展,不是教辅材料;3.委托代理人向听证会申明当事人已对涉案书刊采取召回措施,并向听证会提交涉案书刊河南省销售数据统计表1份,统计表中包含批销退货。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讨论通过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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