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臻美信佳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5KKB25Y |
法定代表人 |
李迪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平宝路2号泰顺达物流园1号仓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峰涛16040330159 屈波16040330130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2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臻美信佳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顶山市湛河区臻美信佳超市的资质和经营者李迪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4〕12025号”《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调查取证经过。 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调查的经过和认定意见。 证据四: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证据五: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 证据六: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卷烟是真品卷烟。 证据七: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4.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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