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19184605F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鸿翔路交叉口西北角建东新城2号楼2单元2层201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智16040330027 袁群和16040330101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转供电、转供水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商户加价收取电费、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湛检行公建〔2024〕16号1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水、电费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代理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向我局说明财务凭证在审计公司审计)、当事人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GHAPDPDYXGY24000143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1份、户号:4105056995980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月度电费账单21张、当事人向锦绣家和小区商铺开具的带票号水、电费收据复印件6张、购买方为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水、电费电子发票复印件3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转供电主体及当事人向商铺收取的电费、水费情况; 第五组证据: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锦绣家和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明细表1份、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锦绣家和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明细表制作的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中房物业锦绣家和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超收明细表汇总表1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转供水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费、水费的违法事实和多收价款金额及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 第七组证据: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收价款退款情况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退款计划1份,情况说明1份,降费后收取商铺12月份水电费收据复印件2张,降费公告照片1张,小区公示栏公告商铺水电费收费标准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公示,主动将转供水、电费降至规定范围内,但未将85073.72元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第八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信用中国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4122415051912507H59,并询问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本案当事人在提供转供水、电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及向商户多收取水费、电费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多收价款数额较大,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当事人向商户多收取水费、电费的行为损害了众多商户的切身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多收价款数额较大,且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退还商户,但当事人未能退还多收价款有客观原因,不属于拒不退还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3.4.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3.4.3“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85073.72元; 2.罚款3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2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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