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兴业思味特西饼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KG2B1K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丽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老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9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姚红超16040330010,温姣姣16040330109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梁秋花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健康证明,梁秋花提供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另一名不在岗工作人员梁新华健康证明也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关系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委托关系成立; 3.《现场笔录》1份、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2024〕9012号)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陈述; 4.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梁新华、梁秋花两人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发证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健康证处于失效状态; 5.从业人员梁新华、梁秋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身份; 6.从业人员梁新华、梁秋花有效健康证明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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