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米拉奇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DAWCHY3T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朋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平安景苑 9 号 楼 31 层 3104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肖亚明(执法证号:16040330102)、于小峰(执法证号:16040330099)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 2024 年 5 月 19 日起在京东平台“米拉 奇母婴专营店”销售“摩登孕妈喂奶神器孕妇哺乳座椅床上 喂奶护腰神器宝妈喂奶靠背飘窗椅子 矫正坐姿+缓解腰酸 第 1 页 共 5 页 绿色一体式 【护腰神器】托腰坐靠为一体”,并在商品的 详情页发布广告“矫正身姿、预防驼背、舒适透气、辅助矫 正盆骨移位、收缩臀骨、保持坐骨直立、恢复健康生理曲线、 收缩盆骨”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宣传语的检测 报告或其他证据材料,承认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广告中使用易 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0 日当事人总共购进涉案产品 200 件,销售 168 件,成本每件 19.5 元,售价每件 29.9 元;商品销售以 来总计 7 条售后,均为七天无理由,无造成危害后果的售后。 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为 238.63 元。 当事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主动下架上述商品,删 除了上述商品详情页上标注的广告内容。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 息; 第二组证据: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 份, 商品详情页截图 7 张,证明当事人网店广告宣传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2024 年 12 月 20 日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 提取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情 况说明》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 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 用语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广告 费明细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下架截图 1 份、商品详 情页已改正的截图 3 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的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1 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 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 也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3.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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