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90633645B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西段湖光二期D号楼1屋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李学录(执法证号:16040330015)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市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锦绣家和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过程中收取转供水费、电费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向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转供电469759千瓦时,应收单价0.771元—0.775元/千瓦时,实收0.8元-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360264.104元,实收金额455522.0元,共计多收价款95257.9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向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转供水2105.41立方米,应收单价4.7元/立方米,实收7.6元/立方米,应收金额:9895.427元,实收金额16000.00元,共计多收价款6104.57元。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收取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费的多收价款共计101362.47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向锦绣家和小区商铺转供电934268千瓦时,应收单价0.748元—0.792元/千瓦时,实收0.9元/千瓦时,应收金额:715414.028元,实收金额840841.200元,共计多收价款125427.17元。向锦绣家和小区商铺转供水9247立方米,应收单价4.7元/立方米,实收6.6元/立方米,应收金额:43460.90元,实收金额61029.80元,共计多收价款17568.9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锦绣家和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费的多收价款共计142996.07元。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收取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锦绣家和小区商铺转供水、电费的多收价款共计:244358.5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自来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通知》平发改审服〔2016〕65号、《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8〕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湛检行公建〔2024〕16号1份,执法人员提取催缴电费通知单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平顶山市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同编号为:GD202101070户号:5056995980供电人:国网河南华晨供电有限公司,用电人:平顶山市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收取水电费的商业水费收据复印件4张、电费收据复印件3张,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电费电子发票复印件4张、户号:4105056995980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月度电费账单75张、用户编号:4105056995980历月电费明细表2张、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业用户电费收费明细表25张、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业用户水费充值明细表4张、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收费项目及标准照片打印件1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以显著方式对商业水电费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为转供电、转供水主体及当事人向商铺收取的电费情况: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锦绣家和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水电费明细表2张、锦绣家和门面房水电台账4张、中标通知书照片打印件1张、水电费收据复印件6张、水电费发票照片复印件6张、户号:4105222767090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月度电费账单36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转供水主体及当事人向商铺收取的电费情况; 第五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明细表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安里物业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电费、水费超收明细表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为中房印象听雨苑小区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金额。 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锦绣家和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明细表,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里物业锦绣家和小区物业商铺水、电费超收明细表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为锦绣家和小区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铺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金额; 第七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2份、责令退款通知书2份等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44358.54元; 2.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2.17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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