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宏福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HHGMX24 |
法定代表人 |
支付来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新村1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假冒沱牌酒43箱;2、罚款3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 2025 〕1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亚兵证号:16040330063 翟光甫证号:16040330152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沱牌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1】544号)关于认定“沱tuop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1张、商标注册证1张、商标持续注册证明2张、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张、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1张、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1份(属侵权假冒产品)、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1份、编号为NO.0003107的《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页、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进货地营业执照照片1张,转账微信号复印件1张,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四张,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5〕02001号)、《财物清单》(〔2025〕02001号)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数量、期限;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7、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售卖酒品的网页截图3张,证明涉案产品的标价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假冒沱牌酒43箱;2、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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