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韩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无 |
法定代表人 |
韩壮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兴州机械厂家属院光明社区东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东会16040330205、 许俊涛16040330117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韩壮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4年5月初开始擅自开业从事电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4年5月初至今,无照经营销售额共计43295元,购买电动车物料共计25295元,该店收入共计18000元,每月房租2000元,开展经营活动以来共计房租1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收据若干份(共计7张),3张手写清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及新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落实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5.1“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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