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旺鑫灯饰水暖建材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1MJA43B |
法定代表人 |
周荣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沁园西路高煜阳光100底商自北向南3号门面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执法证号:16040330186)谢宗凯(执法证号:16040330053)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自行购进40捆烧纸殡仪用品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40捆烧纸殡仪用品货值金额400元,至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36捆,剩余4捆未销售,违法所得共计54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湛河区旺鑫灯饰水暖建材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周荣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提供的购销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殡仪用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5〕8001号)1份、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经营场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及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情形;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5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20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