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红太阳幼儿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000726808428 |
| 法定代表人 | 徐鑫 |
| 地址 | 湛河区曹镇乡曹北村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18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郝纳新(16040330210)、吴亚兵(1604033006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该幼儿园存在留样柜实际留样与留样记录不符、留样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后,仍存在留样的午餐未放入留样柜中、留样柜保留的样品与留样记录不符的情况,该幼儿园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记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厨房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一周食谱1份、食品留样记录1份、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和记录;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024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本案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3月05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