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正坤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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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正坤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9F7CB24G
法定代表人 刘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千田新开元六号楼西单元1103室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7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7-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侯建民16040330070李小慧16040330173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案件材料1套(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发票1份、气瓶编号照片2页),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规经营LNG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四组证据:我局对平顶山正坤燃气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液化天然气(LNG)气瓶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我局对平顶山湛河区天泉冷饮食品厂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该厂向我局提供的报告编号为:CFDKFJCBG-2022-012-001、CFDKFJCBG-2022-012-003、CFDKFJCBG-2022-012-007的《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3份,证明该厂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气瓶是由当事人提供的。 第六组证据:我局向唐山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协助调查函》1份、唐山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邮寄复函1份、协查材料1套(其中包含唐山曹妃甸区科风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低温绝热气瓶检验台账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平顶山湛河区天泉冷饮食品厂提供的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非由唐山曹妃甸区科风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5份,证明当事人已对其15个气瓶进行了检验。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5.1.15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已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1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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