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天泉冷饮食品厂商标侵权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天泉冷饮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052270344Q
法定代表人 李延松
地址 湛河区曹镇乡大黄庄村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4〕6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吴亚兵(16040330063)、秦树月(16040330113)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豫鹰牌“小布丁”冰棍(净含量:38克 )外包装上标有“冰激凌奶人”、“小牛快跑”为背景图案,并印有“小布丁”奶油口味冰棍字样为元素构成的图样。该包装与伊利小布丁奶油口味雪糕近似,该包装图样中使用的“冰激凌奶人”图案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754194号商标近似;使用的“小牛快跑”图案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663269号商标近似。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有第754194号、第1663269号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和第223462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申明,该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任何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至被我局依法查封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057箱,已销售554箱,仓库储存1503箱,经调查,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每箱13.846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481.222元。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5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产品外包装1份、市场上销售的伊利公司的产品外包装1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商标侵权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对豫鹰牌“小布丁”冰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2份,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对当事人投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涉案产品生产检验销售记录2份、销售清单3份、天泉冷饮2024年产品价格及优惠政策1份,证明本案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第六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惠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公司仓库照片2张、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叶县曙豪冷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城县赵河镇明牛副食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对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对购进涉案产品的经营者进行核查调取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获取的潮州市潮安区中加印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外包装数量。 第八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改正后的产品包装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新生产的产品已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递交的先行处置申请1份、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1份,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份、先行处置物品记录1份、现场照片5张、录像资料1份,证明本案查封物品的先行处置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处以一般行政处罚,应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1.3“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商标侵权的“小布丁”冰棍”包装3卷; 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