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天泉冷饮食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052270344Q |
法定代表人 |
李延松 |
地址 |
湛河区曹镇乡大黄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4〕78-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亚兵(16040330063)、杨松山(16040330060)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04日的蜜瓜仙子(蜜瓜口味雪糕)共生产销售175箱,单价为24元/箱,由于厂家有促销活动,该批次产品实际销售金额共计2880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08日的两吃(甜橙牛奶口味冰棍)共生产销售230箱,单价为15元/箱,由于厂家有促销活动,该批次产品实际销售金额共计3000元,上述两批次产品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880元。上述批次产品分别在闻喜县、枣阳市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蜜瓜仙子(蜜瓜口味雪糕)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两吃(甜橙牛奶口味冰棍)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140823148630857)1份、由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No SJ2402809)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2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两个批次雪糕经抽样检验分别存在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情况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投料记录3份、生产检验销售台账3份、车间消毒记录1份、销售单4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2份,2024年9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上述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事实及产品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等情况及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查情况;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对蛋白质含量不合格的蜜瓜仙子采取召回措施的《食品召回计划》1份、召回通知、证明图片共3份,召回结果1份;对大肠菌不合格的两吃甜橙牛奶口味冰棍采取召回措施的召回计划1份、召回通知、证明图片共1份、召回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积极采取召回措施。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停产报告、整改报告、停产后的支出费用情况说明等材料各1份,向我局说明企业积极整改及企业的困难,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备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 2.罚款10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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