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昌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CDMBAA6U |
法定代表人 |
王会宗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湛一路交叉口南 200米路西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5〕4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于小峰16040330099 李森1604033004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平顶山昌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购买1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购买后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该特种设备,直至2025年4月16日 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对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 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这一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在责改 期限内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 人已取得涉案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 3 页 共 6 页 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 2025年4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 人员202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 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 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 明当事人承认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 设备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2025年5月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 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1张,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5 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复 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起重机械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 究院出具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复 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涉案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 认可,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二项、 第十条五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采纳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罚款2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 14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