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丽平水果经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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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丽平水果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G3FOUOM
法定代表人 铁书珍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张路苗候段 724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48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16040330085 王群伟16040330107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农村假冒伪劣食 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北 侧货架第四层上摆放的两桶“1桶半今麦郎香辣牛肉面”(净 含量:面饼+配料137克,面饼110克,生产商家:今麦郎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月9月,保质期至:2025年 7月8日);第二层上摆放的一排“娃哈哈AD钙(四瓶装)” (规格:净含量220 克,生产商家:南阳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 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月7日,保质期:常温6个月),以 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 2 页 共 6 页 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进货票据 及销售台账,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5年7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店能够提供执法人员随机抽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 告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 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 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 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 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当场行政 第 3 页 共 6 页 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书》、《财务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 录》1份,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复印件9张,现 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 义务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适用裁量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 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 号1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 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 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 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的。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 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 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减 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 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 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 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 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配套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今麦郎“1桶半”香辣牛肉 面2桶,娃哈哈AD钙4瓶); 2.罚款1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08 月 19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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