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得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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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得意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20DYN6L
法定代表人 魏续勤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平桐路李庄段路西69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55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郝纳新(16040330210)、吴亚兵(16040330063)
违法事实 经查实,湛河区得意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农夫山泉牌C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生产日期2024年6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ML,零售价:5元/瓶,剩余10瓶;产品名称为魔音口哨糖的坚实型压片糖果,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24克/板,零售价:2元/板,剩余9板,上述在售商品均已过期。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六张,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依程序调查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农夫山泉营养素饮料和魔音口哨糖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销售记录、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且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义务,以及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五组证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一份,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调查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规定的免罚条件,本案可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能向消费者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免予行政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已经过期的食品(魔音口哨糖的坚实型压片糖果9板和农夫山泉牌C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10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6日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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