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宏纷百货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巴拿马20汾酒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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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宏纷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G1XQ17E
法定代表人 李红粉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湛南路西苑小区北门一号楼三单元一号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57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俊涛(16040330117),秦树月(16040330113)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了 3 瓶涉案产品:42°巴拿马汾酒(20),规格:475mL,型号:20200407511U00NYYQVW;42 ° 巴 拿 马 汾 酒 ( 20 ) , 规 格 : 475mL , 型 号 :20200407511119HN2AMA;42°巴拿马汾酒(20),规格:475mL,型号:20200407511EFE0N10H0,均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以每瓶 430 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上述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为 1290 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2.《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1 份,《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1 份,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1 份及附件共 9 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等事实;3.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共 4 页,证明商标 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4.我局向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平湛市监检鉴委〔2025〕11001 号)1 份,对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别。经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杏酒鉴字(2025)编号 A0013029”《鉴定证明》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4 份、现场拍照 4张、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现场拍照 1 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等事实;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5〕6 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 1 份,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规格、数量、期限;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8.我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提取的供货商资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前期未履行查验义务问题已整改到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在未确认进货来源的情况下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属于对违法行为的明知,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且本案不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9.1.3“裁量等级 一般;违法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责任公司 42°巴拿马汾酒(20)3 瓶;2.罚款 3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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