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若兰国大药房特许经营蓝欣家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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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若兰国大药房特许经营蓝欣家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9FD7U91M
法定代表人 李俊宇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长江路中段蓝欣家园1号院南门西2号铺
行政处罚种类 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1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韩志勇(执法证号:16040330082)、石成云(执法证号:16040330193)、肖亚明(执法证号:16040330102)、赵旭乐(执法证号:16040330033)
违法事实 1.由于当事人营业员业务不熟练,通过医保系统销售药品时,在未按照“一药一码”在医保系统进行规范扫码销售,实际销售药品追溯码与扫描的追溯码不一致,因此导致上述抗病毒口服液(药品追溯码81531470583993097932)、知柏地黄丸(追溯码:81062460101849788833追溯码:81062460101849691661)、“他达拉非片”(追溯码:83681720096018881872)、“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批号:B114063,追溯码84416470107102778303)出现多次反复销售和医保售出但实际未售出的情况。 2.当事人执业药师李某某在轻工路街道锦绣花园开了一家诊所,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且长期不在岗,处方审核基本由营业员完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该药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2025年4月28日已经过期,至执法人员2025年6月15日检查当天,一直处于未配备执业药师的状态。 3.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处方药区阴凉区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湿度为49%RH。该区域内存放的“口腔炎喷雾剂(说明书要求储存条件为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处)”、“开喉剑喷雾剂(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等药品未按说明书要求的温度条件储存。 4.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及甲类非处方药“葵花康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均张贴有“买三得四”的促销标志,构成了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为大量囤积“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502213N)、“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2409027)、“小柴胡颗粒”(批号2411019L)三种药品,向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河南连锁公司隐瞒库存,将三种药品短时间内分批大量出库但实际未售出的行为,以及当事人营业员英克销售系统上手动选择药品批号时,未看销售药品的实际批号,导致“知柏地黄丸”(批号:231004)英克销售系统显示已销售完毕但仍存在库存的行为,构成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销售记录不真实准确,无法符合有效可追溯的要求。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投资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杨某蒙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信息表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微医处方流转平台系统软件销售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向平顶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请求协助调查反复销售12次详细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平湛市监协查〔2025〕14001号)1份、平顶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回复的查询清单1份,2025年6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查询截图1份、药品追溯App追溯码结果截图1份、当事人门店出入库查询清单复印件5份、医保销售小票11份、当事人门店系统销售小票11份、随货同行单1份、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2401074)检验报告1份、情况说明1份,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人杨某蒙第3次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销售人员路某某询问笔录及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6月26日购药人王某某、2025年6月27日李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销售人员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销售人员吴某第2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抗病毒口服液”(药品追溯码81531470583993097932)不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事人销售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上述药品反复多次销售、当事人同一种药反复销售12次中,其中11次是在当事人店内; 第三组证据:2盒“知柏地黄丸”(批号:231004)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查询截图2份、随货同行单2份、医保销售小票3份、医保销售小票复印件3份、店内销售系统销售小票3份、店内销售系统销售小票复印件3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零售流水查询单复印件5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出入库明细查询查询单复印件3份;1盒“他达拉非片”(批号:202408202)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查询截图1份、医保销售小票3份、医保销售小票复印件3份、店内销售系统销售小票复印件2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出入库查询单复印件3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零售流水查询单复印件4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零售前台开票查询单复印件2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3份;1盒“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内舒拿)(批号:B114063)”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查询截图1份、当事人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查询截图1张、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会员信息查询截图1张、随货同行单3份、医保销售小票1份、店内销售系统销售小票1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出入库查询单复印件2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零售流水查询单复印件2份,以上3种药品外包装照片共13张,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委托人杨某蒙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7日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人员吴某询问笔录2份、吴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证明上述3种药品不属于非法渠道购进,是当事人销售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上述3种药品反复多次销售; 第四组证据:2025年6月18日被委托人杨某蒙第2次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9日执业药师李某某第1次询问笔录1份、湛河李某某中医内科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销售人员吴某第3次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3日销售人员岳某某第1次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3日被委托人杨某蒙第4次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5〕14028号)1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零售流水查询单复印件6份、平顶山微医医院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复印件3份、3种处方药外包装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药店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执业药师注册证》到期后未配备执业药师。 第五组证据:2025年6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1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5〕14034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贮存药品; 第六组证据:2025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照1组、《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5〕14029号)1份,证明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七组证据:“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502213N)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当事人门店出入库系统查询“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502213N)清单17份、“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2409027)随货同行单复印件7份、当事人门店出入库系统查询“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2409027)清单9份、“小柴胡颗粒”(批号2411019L)随货同行单复印件5份、当事人门店出入库系统查询“小柴胡颗粒”(批号2411019L)清单4份、2025年7月17日购药人付某某询问笔录1份、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担任负责人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7日购药人郭某某询问笔录1份、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上述3种药品在当事人门店系统查询的库存截图3份、存放在新新街的上述3种药品的照片1组、当事人以上3种药品店内库存照片2份、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销售记录未做到真实准确。 第八组证据:2025年6月25日现场笔录1份、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2025年8月10日现场笔录1份、2025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现场提取“英克”销售系统出入库记录复印件12份、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注销截图1份、《情况说明》2份、《约谈通知书》1份、《行政指导书》1份、《约谈记录》1份、《2025年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集体约谈暨质量管理培训会签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部分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1.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责“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5 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以上 22%以下的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我店诚恳接受监管,并已落实多项整改。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我店整改态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以及企业经营实际困难,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对罚款金额予以大幅降低。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全体同意,撤销平湛市监处罚〔202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仍对本案适用从轻处罚,重新对当事人平顶山市若兰国大药房特许经营蓝欣家园店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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