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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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中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345002167E
法定代表人 谷雷红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计量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1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侯建民:16040330070 李小慧16040330173、高原16040330156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其12台加油机计控主板以及在后台电脑终端安装了CtrlX软件。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别,鉴别结果为“上述加油机主板经软件比对效验算法不通过,与出厂状态不一致”。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NO.2025RJ00102号《CtrlX软件测试报告》测试结论为:《CtrlX》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当事人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加油机计控主板及后台电脑终端安装CtrlX软件,使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13.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集体讨论情况 一是认定平顶山市中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事实成立;二是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1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12块以及扬天M4900c-00电脑主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244104.78元;3、罚款538000元。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12块以及扬天M4900c-00电脑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244104.78元; 3、罚款53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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