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姜波餐饮服务店没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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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姜波餐饮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L4CMR80
法定代表人 姜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南环路与彩虹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第三间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22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俊涛(160******117)、秦树月(160******13)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对正在经营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姜波餐饮服务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四项食品安全问题:一是工作人员未穿戴整洁规范的工作衣、帽、口罩;二是“三防”设施不完善(后厨排风扇未加防鼠、操作间未配备挡鼠板、门口未安装防蝇帘、出餐口开放式无防尘设);三是店内卫生有死角,食品未隔墙离地;四是冰箱内污垢较多、物品混放。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讲解食品安全法规,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11020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02月11日前整改完毕,并警告。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仅完成部分整改:工作人员已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店内卫生死角清扫完毕且食品隔墙离地、冰箱污垢清理并规范存放物品,但"三防"设施仍不完善:门口未安装防蝇帘、出餐口仍无防尘设施。当事人限期内未完成全部整改。2026年2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02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姜波餐饮服务店经营者姜波到我局接受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6年0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核查,已整改完毕,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4份、现场拍摄照片4组,证明当事人存在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限期未全部改正的事实;3、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6〕110112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的事实;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110204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并且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限期未改正的事实;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为首次违法。;7、《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节,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免罚条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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