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小锦便利店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EC9JLY6M |
| 法定代表人 | 冯梦锦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蓝欣社区长江路中段路北蓝欣家园大门东侧第1间门面房1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20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李学录(执法证号:160******15)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卷烟黄金叶(红南阳)6条、黄金叶(黄金眼)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0条、苏烟(软金砂)2条、黄鹤楼(软蓝)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2条、黄金叶(爱尚)3条、黄金叶(小黄金)2条、利群(新版)2条、黄金叶(小目标)3条、云烟(细支云龙)5条、白沙(硬精品三代)3条、贵烟(萃)2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条、黄金叶(乐途)3条、红旗渠(雪茄)5条、南京(雨花石)1条、黄鹤楼(硬8度)1条、黄金叶(炫尚)1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芙蓉王(硬)1条、好猫(细支长乐)1条、金圣(庐山)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在其店内销售。上述卷烟共计合计25个品种68条,货值金额为10370元。2026年1月4日,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68条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日。我局接移送函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店内已无烟草制品销售。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该店的相关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小锦便利店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已无卷烟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店铺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的《移送财务清单》、《案件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各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及烟草局的调查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6〕8002号”《询问通知书》1份及对经营者冯梦锦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10.18.1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21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15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