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安达五金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M3GL82X |
| 法定代表人 | 闫利东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洛驻线与郸汝线交叉口向南46米路东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27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辉160******80 张骞160******12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因“2024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5年6月30前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构成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经营异常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三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年度报告管理截图1份、个体年度报告书3份,证明当事人已报送年度报告;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程序。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序号1.9.1“处罚依据: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4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