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大红日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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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大红日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20WP53E
法定代表人 王大红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潘庄村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2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旭乐160******33 刘辉160******80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水果捞(苹果味)(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炖(卤)鸡料(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炖(卤)肉料(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3日,保质期:24个月),以上四种食品各一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水果捞(苹果味)”、“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炖(卤)鸡料”、“炖(卤)肉料”,四种食品各一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复印件14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河南省企业信息信用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七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执法依据。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的取得也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适用裁量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配套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之规定,本案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水果捞(苹果味)、传统风味南德珍品调味料、炖(卤)鸡料、炖(卤)肉料各一袋); 2.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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