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铁南社区卫生服务站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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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铁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52410411MJY9497948
法定代表人 李艳勤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豫森时代新城2号楼门面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石成云(执法证号:16040330193)
违法事实 经查实:2025年9月,当事人向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药品,该公司的业务员想免费送当事人点药品作为奖励,但因为该公司销售系统限制不允许向客户免费送药品,于是就按照0.05元的价格给当事人配送了5盒“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4盒“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行为。因当事人2025年12月将其中1盒按1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故货值金额为72元(18元×4盒),因剩余4盒“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2026年7月2日《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送达回证》3份、“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的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现场核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6年7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抽查药品的票据及相关资质资料2套、现场照片1组、《诚信经营保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规范经营。 第四组证据:《情况说明》1份、“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的处方笺复印件、门诊病人登记薄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1日-2026年7月2日门诊病人登记簿复印件1组,证明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第五组证据:《减免行政处罚情况说明》1份、本人及其亲属患病诊断证明3份、出院证4份、子女助学贷款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经济压力大。
处罚依据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我局对当事人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药房内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结合本案涉案药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4盒“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超过有效期后未对外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和《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裁量等级:减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4盒(“朗致 爱罗苏®他达拉非片”) 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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