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烁烁餐饮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DQHNY14X |
| 法定代表人 | 行毫飞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西苑路九里山派 出所向西50米路北10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许俊涛(160******17),李赛楠(160******13) |
| 违法事实 | 2026 年 5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网络 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文件要求,对平顶山市 湛河区烁烁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 存在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资质信息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注册的2家入 网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店名分别为喜妹黏 糊麻辣烫(平顶山市湛河区烁烁餐饮店)、喜妞砂锅麻酱土 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其中喜妞砂锅麻酱土 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没有实体店、未依法取 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且2个外卖店铺的订单 均由当事人在同一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西苑路 九里山派出所向西50米路北10号”完成出餐。 经调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注册的喜妞砂 锅麻酱土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出资购买“网络开店注册服务”,让他人代其注册 店铺。喜妞砂锅麻酱土豆粉注册时使用的平顶山市湛河区瑶 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平台上公示的《河南省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系伪造。在被我局依法调查后,当事 人外卖店铺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已与平台解除合作, 下线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并已主动注销了平顶山市湛河区瑶 瑶餐饮店营业执照,纠正了违法行为。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烁烁餐饮店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 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经营的“喜妞砂锅麻酱 土豆粉”对外公示的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营业执照 》截图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截图1份,入驻 淘宝闪购外卖平台的《淘宝闪购商户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入驻外卖平 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业务,及在平台上公示的信息。 3、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经营许 可系统查询“喜妞砂锅麻酱土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 饮店)对外公示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 JYDJ241041101005127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平 出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资质系伪造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 场笔录》1份、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的2个网络餐饮店铺(喜 妹黏糊麻辣烫(平顶山市湛河区烁烁餐饮店)、喜妞砂锅麻 酱土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的订单流水小票各1张;现场拍摄门店照片1组,证明2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均 为当事人在同一地址出餐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平湛市监责改〔2026〕第110519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资质、一店多 开入网经营外卖业务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 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喜 妞砂锅麻酱土豆粉(平顶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的营业 执照由他人代为注册办理,并出资购买有他人代其注册“淘 宝闪购”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外卖店铺喜妞砂锅麻酱土豆粉(平顶 山市湛河区瑶瑶餐饮店)与“淘宝闪购”平台“已解除合作 ”的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减免处罚申请》1份、生活困 难证明材料共22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请求的 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 初次违法; 10、《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网络 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监 督检查依据。 |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关闭涉案入网餐饮服务单位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直系亲属母亲患子宫内膜恶心肿瘤 、爷爷患心血管疾病,致其家庭困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 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五)当事人及 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 难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资质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
| 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