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大虎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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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大虎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EX68B666
法定代表人 李大虎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光明路与 湛南路交叉口向西80米路北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6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俊涛(160******17),李赛楠(160******13)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 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正在经营的平顶山市湛河 区李大虎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五项 食品安全问题:一、4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二、凉菜间未正常使用,堆放有杂 物;三、后厨卫生脏乱差;四、冰箱内生熟混放;五、正在 使用的禽肉,无法现场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 场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讲解食品安全法规,现场向当事 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第 110429号。责令其2026年5月18日前改正以上行为,并给予 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发现其仅完成部分整改:店内从业人员已办理健康证明,且 均在有效期内;已停止凉菜间使用,不再制售凉菜;履行进 货查验义务;但是该店后厨卫生脏乱差、冰箱内生熟食品混 放两项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限期内未完成全部整改。 2026年6月1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大虎餐饮店经营者 李大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份。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 基本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 场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2组,证明当事人存在不符合食 品生产要求,逾期未完成全部改正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 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第11042号1份,送达 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生产 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 证1份、并且当事人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制作《询 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存在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逾期未整改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1份,证明当 事人系为首次违法; 6、《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 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 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 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 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 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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