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佳宜旺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3QNMP60 |
| 法定代表人 | 郭淑芳 |
| 地址 | 湛河区水库路中段李堂村路南 |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3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田晓毅(160******97),秦树月(160******1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有:冰 露纯悦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 20250119,保质期 12 个月, 净 含 量 : 550ml, 共 1 瓶 ; 山 椒 味 凤 爪 , 生 产 日 期 : 2025/09/15,保质期 9 个月,52(大爪)散装称重,共计 17 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行为。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共购进 2 件,每件 12 瓶,4.8 元/件,付款 7.6 元/2 件(供货商优惠价),进价约为 0.32 元/瓶,销售价格 1 元/瓶,店内剩余 1 瓶,现有证据证明超 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 1 瓶;山椒味凤爪,共购进 17 袋, 0.6 元/袋,付款 11 元,销售价格 1 元/件,店内共计 17 袋, 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 19 元。当事人所购进的山椒味凤 爪未进行销售,该产品无违法所得。销售给投诉人的一瓶冰 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因当事人未向投诉人退款,违法所得为 0.68 元;且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过期后完 整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超过保质期后全部销售情况,该产 品全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 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 1 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 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 作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拍摄照片 7 张,《当场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 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 1 份、送 达回证 1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 情况; 第四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通知书》1 份及送达回证 1 份、并且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 《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 录》1 份,现场照片 6 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第六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不属于初次违法。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2 张以及当事人婆 婆李参住院病历 1 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家庭生活方面的 困难。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调查的事实,当事人曾于2026年4月13日因销售超 过保质期食品的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平湛市监处罚〔2026〕19号),时隔仅两个多月,再 次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在其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存 在疏漏,未能持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 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 罚: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 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家中老人常年患病,两名子女为在校大学生, 家庭收入微薄、生活负担较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 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过期食品货 值金额较低,未造成人身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和相关证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通则(2025 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 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 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 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16.1“裁量等级“从 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 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对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我局认为: 1、对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所称的仅 1 瓶过期矿泉水等情节在本案调查阶段 已调取证据材料,告知前已予以考量,已作为裁量因素之一 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2、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准确。拟处罚裁量已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动整改、配 合调查等从轻情节,已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3、当事人 陈述申辩未提供新的可变更裁量的有效证据,申辩理由不成 立。 综上所述,经复核,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共 1 瓶;山椒味凤爪,共计 17 袋) 2、没收违法所得 0.68 元; 3、罚款 1000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