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昊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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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昊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0QG1KXE
法定代表人 董学峰
地址 新南环路沙王路口南100米路西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智160******27袁群和160******01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平市监办〔2026〕17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湛河区昊源超市进行检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泡椒鸡肘泡椒味(辐照食品),净含量:40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2025/09/25”共28袋,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平市监办〔2026〕17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2026年6月3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7.2026年8月7日《现场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已整改;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由于该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较小,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本案违法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16.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备注: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餐饮环节;(2)食品未售出,且不存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此类行为的情形。”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椒鸡肘泡椒味28袋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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