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转供电、转供水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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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664662103U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过程中收取转供水费、电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商铺转供电270316千瓦时,应收转供电价0.713元/千瓦时至0.808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203494.18元,实收金额270316元,共计超收66821.82元;转供水3122立方米,应收转供水价4.7元/立方米,实收8元/立方米,应收金额14673.40元,实收金额24976元,共计超收10302.60元。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转供水、电费共计超收77124.42元。 当事人不执行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平发改审服〔2016〕65号、平发改房价〔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向商户多收取水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2026年7月16日,我局就退款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已退还313.5元,剩余76810.92元尚未退还。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有严重失信信息3条,均为经济制裁未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说明企业经营困难。当事人对未退还部分制定了退款计划,计划后期通过抵充物业费、水电费等措施,逐步完成退款事宜。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当事人已按规定调整电费、水费价格,并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经询问当事人,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本案当事人在提供转供水、电服务过程中向商户多收取水费、电费的数额较大,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已将转供水、电收费标准降至规定标准并公示,退还部分商户多收价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显示有严重失信信息3条,均为经济制裁未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说明当事人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二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2.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应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处以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经集体讨论,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6810.92元; 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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