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100317423503C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贞 |
| 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中豪汇景湾11幢1单元29层2908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7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超龙(16040330188)、孙意(16040330142)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帝佳尚城小区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无专项维修资金,地下室防渗基础设施缺失,地下室持续渗水,造成该小区2号楼电梯底坑长期潮湿、存在积水和垃圾等杂物,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8日执行半月维保时发现了2号楼电梯基坑有积水这一安全隐患,未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告知,也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6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对帝佳尚城小区所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2号楼在用电梯的底坑存在积水和垃圾等杂物。2026年5月8日我局复查时,2号楼电梯底坑仍有积水,且电梯继续使用。2026年5月21日,我局再次复查时,隐患已全部整改。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平顶山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信息告知表 1 份、平顶山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公示截图 1 份。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 份、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 第三组证据:《电梯日常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 1 份、 维保人员证书复印件 3 份。证明当事人负责帝佳尚城小区电 梯的维保工作及维保人员资质。 第四组证据:2026 年 4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维护保养的帝佳尚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 场笔录》1 份、照片 2 张;2026 年 5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帝佳尚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复查时制 作的《现场笔录》1 份、照片 1 张;平顶山市东志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 份。证明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帝 佳尚城小区在用电梯存在积水和垃圾等杂物。 第五组证据:2026 年 5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湛市监限提〔2026〕10003 号)1 份、《送达回证》1 份,帝佳尚城小区 2026 年 03 月 27 日《定期维护保养单》1 份(4 页)、2026 年 04 月 10 日《定 期维护保养单》1 份(4 页)、2026 年 04 月 24 日《定期维护 保养单》1 份(4 页)、2026 年 05 月 08 日《定期维护保养单》 1 份(4 页),2026 年 5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东 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赢涛进行询问制作的《询 问笔录》1 份,2026 年 5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照片 1 张,2026年 7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 的《询问笔录》1 份、照片 1 张。证明当事人维保时发现安全 隐患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报告的违法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关于该公司平顶 山地区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1 份、关于该公司平顶山地 区员工离职《声明》1 份、用以证实委托代理人与张小花系 母子关系的《证明》1 份,委托代理人母亲住院治疗的《河 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1 份,当事人与平顶山市 东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协议书》1 份、 《承诺书》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存在困难。 第七组证据:河南省执法办案系统主体涉案历史截图 1 张。证明当事人非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经查询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非初次违法;当事人虽在发现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底坑存在积水和垃圾等杂物,未按照《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履行书面隐患告知义务,亦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隐患,但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全程配合执法检查,在检查后清空底坑积水垃圾,消除安全隐患。综上,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从重处罚的程度,不适用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长期未收到维保款项,维保运营资金缺口巨大,企业经营存在困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综合考量过罚相当、社会效果,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 400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0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