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王东亮中医内科诊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80NTA0J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亮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皓龙盐厂家属院1号楼102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7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石成云(执法证号:16040330193)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一、当事人存在经营1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1种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第一部分能够提供进货票据的过期药品:①“蜀汉本草®蒲地蓝消炎片”是当事人2023-08-03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盒,单价4.85元,购进总金额为97元,销售时按照每盒7元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7盒,故货值金额为49元;②和治®四季感冒片”是当事人从2024-11-14从河南惠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5盒,其中5盒单价为0元,购进金额为0元,剩余20盒单价为5.25元,购进总金额为105元,销售时按照8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盒,故货值金额为16元;③ “高顺松 阿西美辛缓释胶囊”是当事人2025-09-22日从海南晋渝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单价为0.01元,购进总金额为0.05元,销售时按照每盒10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盒,故货值金额为20元;④“制霉素片”是当事人在2024-01-04年从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规格为100片/瓶,单价为39元,共购进1盒,购进总金额为39元,销售时按照每片0.5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7片,故货值金额为18.5元;⑤“胎盘片”是当事人2024-07-19从河南惠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100片/瓶,单价为11.5元,共购进4瓶,购进总金额为46元,销售时按照每盒15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不足2瓶(128片),故货值金额为19.2元;⑥“金鸡片”是当事人2024-05-27从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9.8元,共购进3盒,购进总金额为29.4元,销售时按照13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瓶,故货值金额为13元;⑦“罗红霉素分散片”是当事人在2024-06-11从河南平煤神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6片1板,每盒2板,单价为4.33元,共购进200盒,购进总金额为866元,销售时按照每盒7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1板,故货值金额为38.5元;⑧“金不换枸橼酸喷托维林片”是当事人在2026-04-07从河北安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1.3元,共购进500瓶,购进总金额为650元,销售时按照每瓶2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50瓶,故货值金额为100元;⑨“多维元素片(21)”是当事人在2025-07-01从河南惠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30片/瓶,单价为14.85元,购进数量为7盒,购进总金额为103.95元,销售时按照每片1元价格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盒,剩余10片,故货值金额为10元。上述9种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84.2元。 第二部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的过期药品:“宗黄堂咳嗽膏(4贴装)”(产品批号:231204)、“宗黄堂咳嗽膏(6贴装)”(产品批号:230804)、“心胃止痛胶囊”(产品批号:221210、产品批号:240406)、“愈创罂粟待因片”(产品批号(LOT):6191269)、“养血安神片”(产品批号:240701)、“黄氏响声片”(产品批号:240507)上述6种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但是上述药品属于常用药品,销售价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价目表以及介绍:①“宗黄堂咳嗽膏(4贴装)”(产品批号:231204),销售价格是3元1贴,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4贴,故货值金额为102元;②“宗黄堂咳嗽膏(6贴装)”(产品批号:230804)销售价格是3元1贴,执法人员现场扣押41贴,故货值金额为123元;③“心胃止痛胶囊”(产品批号:221210)规格是24粒/盒,销售价格每盒20元,1粒的销售价格0.83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86粒,故货值金额为71.7元;④“愈创罂粟待因片”(产品批号(LOT):6191269)规格是1板12片,12片/盒,销售价格每盒10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板,故货值金额为60元;⑤“养血安神片”(产品批号:240701)规格是150片/瓶,销售价格每瓶10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瓶,故货值金额为20元;⑥“黄氏响声片”(产品批号:240507)规格是12片/盒,进货价格是2元,销售价格每盒3元,1片销售价格为0.25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44片,故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6种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12.7元。以上所有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696.9元。 第三部分能够提供进货票据的过期医疗器械:“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是当事人在2023-12-08从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0.19元,共购进200支,购进总金额为38元,销售时按照0.5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78支,故货值金额为39元。 因当事人未安装电脑销售系统,均是开具处方向顾客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处方笺并全程录像,未发现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二、执法人员现场扫描“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产品批号:250303)、“喜适安健胃消食片”(生产批号:250902)2盒药品溯源码发现,上述2盒药品已经分别在平顶山市天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店、湛河区西铁炉村卫生室入库进行零售,故当事人还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的进货价格是120元,规格是30贴1盒,销售价格是5元每贴,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8贴,故货值金额为90元;“喜适安健胃消食片”销售价格是7元每盒,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盒,故货值金额为7元。因此,非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97元。这两种药品未对外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平市监明电〔2026〕23号关于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提示(一)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检查依据。 第二组证据:2026年7月10日《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执法人员扣押药品、医疗器械部分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复印件10份、《情况说明》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入库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过期医疗器械以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6年7月17日《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2026年7月20日《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现场检查当事人处方笺录像视频1份、药品销售价格表照片1组,证明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第四组证据:《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执法人员抽查当事人新购进药品相关票据复印件2组,证明当事人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规范经营。 第五组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整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执法人员已经做出处理,并按要求将违法线索移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七组证据:《请求减轻处罚情况说明书》1份、当事人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材料1组、亲属住院证明材料1组、子女大学录取证明材料1组,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压力大。 |
| 处罚依据 | 1.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了药品监管秩序的规范性。当事人也不存在我局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情节,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之规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免罚条件。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我局对当事人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药房内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扫描药房药品,均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结合本案涉案药品均未对外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综合考虑为贯彻落实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经综合裁量,调查人员认为,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应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药品类1.3“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减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适当量罚。 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医疗器械类1.6“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减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适当量罚。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药品类1.12“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减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适当量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1.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药品(①“蜀汉本草®蒲地蓝消炎片”共计7盒;②“和治®四季感冒片”共计2盒;③ “高顺松 阿西美辛缓释胶囊”共计2盒;④“宗黄堂咳嗽膏”4贴装共计9袋,共34贴;⑤“宗黄堂咳嗽膏”6贴装共计8袋,共41贴;⑥“心胃止痛胶囊”共计86粒;⑦“制霉素片”共计37片;⑧“胎盘片”共计128片;⑨“金鸡片”共计1瓶;⑩“愈创罂粟待因片”共计72片;⑪“黄氏响声片”共计144片;⑫“罗红霉素分散片”共计49片;⑬“金不换枸橼酸喷托维林片”共50瓶;⑭“养血安神片”共计2瓶;⑮“多维元素片21”共10片); 2.罚款20000元。2.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78支); 2.罚款10000元。3.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盒“曲安奈德新霉素贴膏”、1盒“喜适安健胃消食片”); 2.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