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鲜锅坊麻辣香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3RXTY71 |
| 法定代表人 | 金铁根 |
| 地址 | 湛河区轻工路派出所对面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光普(执法证号:16040330085)、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的湛河区鲜锅坊麻辣香锅店为实体经营店,“美团”外卖平台注册的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没有实体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由当事人出餐。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的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出资购买网络开店注册服务,由他人代其注册,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注册时使用平顶山市湛河区叨叨烫拌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马晓欢;使用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系伪造。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2026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美团”外卖平台订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美团”外卖平台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均为当事人出餐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美团”外卖平台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店面截图及其对外公示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截图各1份,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许可及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在“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资质系伪造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6月2日对当事人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主动提供的“美团”外卖平台湛河区鲜锅坊麻辣香锅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等材料22页及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已下架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提供营业执照并出资购买网络开店注册服务,由他人代其注册“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平台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主动提供《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及父亲身患重大疾病住院记录和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父亲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困难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主动提供手机截图一份,内容显示“金味•黏糊麻辣烫•麻辣香锅店”已下线,执法人员查询《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个体基本注册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平顶山市湛河区叨叨烫拌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履行注销登记,主动关闭涉案入网餐饮服务平台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之规定,应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定性及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关闭涉案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子女患急性淋巴白血病导致家庭困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建议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27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