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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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刘辉160******80 张骞160******12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5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举报称:湛河区洛驻线与北曹线交叉口向北400米路东的宸康痛疗,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涉嫌无照经营。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6年5月26日对“宸康痛疗”进行检查,该店内有理疗按摩床3张,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改〔2026〕15021号)1份,提取陈军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同一举报人电话,称陈军华仍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宸康痛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陈军华正在为一女士按摩,该女士称是在体验,未向陈军华付款。现场查看陈军华手机收款记录,未发现有该女士付款记录。2026年6月1日,当事人陈军华将该店已办理的营业执照交至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滨市场监督管理所,营业执照上主体名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李柿园养生保健店”;经营者:李龙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411MAKFPXJX4M;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实,当事人陈军华在湛河区洛驻线与北曹线交叉口向北400米路东经营店铺门头为“宸康痛疗”,并于2026年5月5日开始经营,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026年6月1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李龙豪为当事人陈军华之子。当事人陈军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陈军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残疾人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军华及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上述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陈军华收款截图2张,举报人付款凭证截图1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1份,李龙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系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无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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