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老周商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W08509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义 |
| 地址 | 健康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北角 |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5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闫彩芳(执法证号:160*******28)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湛河区老周商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从平顶山市卫东区炬龙食品商行购进福森园牌绿豆饼10包,进价为2.5/包,售价为3元/包。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经当事人回忆和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现有证据查明过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包,另有检查时发现的2包过期绿豆糕已被我局扣押。以现有的证据计算货值金额为9元,当事人售出1包,违法所得0.5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二组证据:《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全权办理该案件;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第五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6〕8007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6〕8006号)1份、入库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福森园绿豆饼”和“白象红烧牛肉面”的照片、供货商资质 、进销货台账以及同批次质检报告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已整改。 第七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8.1.5备注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食品福森园牌绿豆饼2包;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16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8.28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