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鑫彩霞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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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鑫彩霞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0RYXUXJ
法定代表人 周彩霞
地址 湛河区南二环路中段高楼段路北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闫彩芳(执法证号:160*******28)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湛河区鑫彩霞商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从湛河区志云烟酒批发部购进“王中王双汇火腿肠”1箱,100根/箱,进价为0.86元/根,售价为1元/根。检查时发现的17根过期火腿肠已被我局扣押。以现有的证据计算货值金额为17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平顶山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文件1份,证明监督检查依据; 第三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第五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制〔2026〕8004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6〕8004号)1份、入库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红烧牛肉面”食品的照片、供货商资质、销售单以及同批次质检报告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已整改。 第七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8.1.5备注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食品“王中王火腿肠”17根; 2.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4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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