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永利达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永利达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0PARE41
法定代表人 李君霞
地址 湛河区健康路南段高楼村西头1号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闫彩芳(执法证号:160*******28)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把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摆放在其店内经营区域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放待售,现场未发现有“过期商品”字样的标识标签区分摆放化妆品。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7元/支的价格购进草珊瑚牌清爽柠檬小苏打牙膏化妆品12支,并以10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化妆品限期使用期限为2025年1月26日,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现有证据查明过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支草珊瑚牌清爽柠檬小苏打牙膏化妆品,检查时发现另有5支同一批次涉案商品摆放于店内经营区域待售,上述5支化妆品已被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现有的证据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售出1支,违法所得3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君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3页、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君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江西草珊瑚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西志诚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公司关系说明一份,供货单1页,涉案化妆品同批次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义务及违法所得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 湛市监强制〔2026〕8006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市监延强〔2026〕8006号)1份、入库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多次主动联系投诉人,均未达成一致的《情况说明》1份和“微信聊天记录”6页及“通话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联系投诉人预想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6.当事人提供的丈夫及家庭直系亲属三人住院,不同程度病情的相关材料共计10页及家庭困难《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基本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适用裁量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草珊瑚牌清爽柠檬小苏打牙膏5支;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14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