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小琳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餐饮服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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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小琳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CWHDYC00
法定代表人 杨明峄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东风路与诚朴路交叉口路南鞋城北门4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执法证号:160******86)、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高原(执法证号:160******56)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4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店名分别为小琳米线(东风路店)、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上述4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除小琳米线(东风路店)外,其余3家均没有实体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由当事人出餐。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的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3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均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出资购买网络开店注册服务,由他人代其注册,其中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注册时使用平顶山市湛河区杨金峄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注册时使用平顶山市湛河区长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用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系伪造;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注册时使用平顶山市湛河区杨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证照信息营业执照,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2026年4月22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7页、4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美团”外卖平台订单复印件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美团”外卖平台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3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均为当事人出餐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美团”外卖平台页面4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店面截图及其对外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截图共计19页,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许可及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3页,小琳米线(东风路店)《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等材料22页,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合法经营小琳米线(东风路店)的事实及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3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在“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资质系伪造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5月2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美团”外卖平台小琳家•麻辣肉酱米线、叨叨麻辣面一碗裹满肉酱的面、煮喜•成都砂锅麻辣烫(砂锅面)3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等材料66页、平顶山市湛河区杨金峄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平顶山市湛河区长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平顶山市湛河区杨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出资购买网络开店注册服务,由他人代其注册“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1份及证明材料21页,证明当事人子女患急性淋巴白血病导致家庭困难及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关闭涉案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页,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个体基本注册信息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对涉案平顶山市湛河区杨金峄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平顶山市湛河区长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平顶山市湛河区杨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3份营业执照履行注销登记,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处罚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11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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