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路胜汽车美容装饰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JQWK87 |
| 法定代表人 | 何亚磊 |
| 地址 | 诚朴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门面3间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8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亚光(执法证号:160*******27)、闫彩芳(执法证号:160*******28)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汽车美容的生意。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2024、2025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在2023年7月3日、2025年7月7日、2026年7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构成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6年7月31日报送2025年年报、2026年8月5日报送2022、2024年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经营异常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年度报告管理截图1份、个体年度报告书3份,证明当事人已报送年度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第(二)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序号1.9.1“处罚依据:第七十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2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