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婉之约日用品店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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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婉之约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LAGF9XR
法定代表人 王婉莹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中骏世界 城 S-8 号楼 211 商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22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田晓毅(160******97),秦树月(160******13)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因“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未按规定报送 2024 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6 年 6 月 30 前未 按规定报送 2025 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构成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完成 2024 年度、2025 年度年度报告补报,并提交公 示。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1 份,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 1 份、现场拍摄的照片 2 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 页经营异常信息截图 1 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 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第三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 份、《询问笔录》1 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公示 网页截图 1 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 2 份,证明当事人已 完成年度报告补报并公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 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实 施的行政处罚序号 1.9.1“处罚依据: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 情形;裁量基准: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案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无
处罚内容 1、罚款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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