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吕宁医疗美容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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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吕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湛河区新华路南段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卫传罚【2021】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322029、16040322035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2日,对湛河吕宁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时发现,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7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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