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吕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湛河区新华路南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传罚【202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29、16040322035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2日,对湛河吕宁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时发现,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7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