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炎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个人 |
地址 | 开源路南段凤凰山庄3号楼1单元3楼西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药品器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医罚[202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07、16040322030 |
违法事实 | 孙炎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擅自在开源路南段凤凰山庄3号楼1单元3楼西户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予立案,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罚款12000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