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内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MB0U08720T
法定代表人 张亚伟
地址 姚电大道西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卫传罚[2021]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322007、16040322030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建议立案。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