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胡保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个人 |
地址 | 湛南路西段路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医罚[202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07、16040322030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29日,湛河胡保华皮肤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