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胡保华皮肤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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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个人
地址 湛南路西段路南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卫医罚[2021]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322007、16040322030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9日,湛河胡保华皮肤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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