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江宏明口腔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6QBL3X8 |
法定代表人 | 江宏明 |
地址 | 姚电大道西段路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医罚[202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07、16040322030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20日,杨梦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湛河江宏明口腔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立案,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3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