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和顺佳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K2ANQ9A |
法定代表人 | 魏勇军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西段126号院附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医罚(20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花丽16040322029,杨世凯16040322035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和顺佳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立案,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资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0.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